一般遲繳一個月後,銀行會通知債務人,兩個月後會詢問需不需要協商或展延一類的。第三個月沒繳,銀行會將案件交給法務部門,進行法催程序,由法務部門取得執行名義,準備進行強制執行。第六個月沒繳,就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拍債務人的房子。

拿出您簽訂的契約來看,可能是約定一個月遲繳就視為全部到期,不過實際上沒有銀行這麼做,太嚴格了,也不符合銀行本身的利益。部分逾放比較高的銀行,會刻意縮短整個流程所需時間,以降低逾放比。其法源依據為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7 條: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第 8 條: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董 (理) 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

二、銀行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者,不在此限。

三、銀行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董 (理) 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情,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成立和解,再報常務董 (理) 事會備查。

四、國外債權因國外政府變更外匯法令而無法如期清償者,得專案報經常務董 (理) 事會核准後辦理。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

資料來源:網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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